设为首页
|
收藏本站
江西宜春律师
咨询热线:13672204650
首 页
律师介绍
专长领域
刑事动态
合同法规
酒后驾车
经济犯罪法规
法律咨询
联系方式
您当前位置:
首页
›
律师文集
›
刑事法规
律师文集
刑事动态
合同法规
酒后驾车
经济犯罪法规
房屋拆迁
刑事法规
房产法规
交通法规
开发评估
刑事案例
建设工程
合同履行
文章列表
关于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〈中华
2017年8月8日
江西宜春律师
http://www.jxyclvs.com/
关于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》的时间效力的批复
颁布单位:最高人民检察院
文号:高检发研字[2000]15号
颁布日期:2000年06月29日
天津市人民检察院:
你院“关于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》的实施时间问题的请示”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》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“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”规定的进一步明确,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。因此,该《解释》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实施日期,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。
文章来源:
江西宜春律师
律师:
林文明
[南昌]
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
律师个人站
手机网站
联系电话:13672204650
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:
http://www.jxyclvs.com/art/view.asp?id=889657117627
[复制链接]
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
1.犯罪后患精神病对其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
2.刑法解释:第一百条【受过刑事处罚的人,在入
3.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:第291条
4.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《关于
5.关于印发《扣押、追缴、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